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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财政部称国有创投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需备案

发布日期:2011年03月02日 撰稿人:

  财政部网站3月1日发布《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审核问题的通知》,对审核豁免申请中的相关问题做出说明,并明确符合条件的创投机构应于2011年10月31日前提出国有股回拨或解冻的申请。

  通知指出,创投机构已按《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实施国有股转持,符合豁免转持政策的,实行回拨处理。

  回拨的国有股权包括由该创投机构转持至社保基金会的国有股,此外还包括社保基金会持股期内因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等原因,由该部分国有股派生的相关权益,包括送股、转增股本及现金分红等。

  此外,创投机构或其国有出资人已以现金替代方式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回拨资金额按照创投机构或其国有出资人缴入中央金库的资金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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