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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IPO申报材料取消3个月预审期

发布日期:2011年11月07日 撰稿人:

  10月中旬,证监会发审委工作处下发 “关于首发申报材料的最新要求”通知,发行人的首发申报材料,不再预留3个月的审核有效期;发行人的财务材料只要在有效期内都可以申报,并重申无论首发是在预披露阶段,还是发审会审核期间,发行人的申报材料都必须在有效期内。

  根据证监会新的规定,在3个月预留审核期取消后,只要发行人IPO申报的所有材料在有效期范围内,随时可以进行申报。今后将不会再出现季末集中申报的现象。但与此同时,证监会也要求保荐机构更要及时地反映发行人最新情况的及时信息,报告期后到申报期间的信息均需要及时披露,招股书刊登日前的重要信息也需要及时更新。

  由于随时可以上报有效期内的首发申请,IPO审核节奏将会加快,但从近期IPO过会率的降低来看,证监会在放开申报时效的同时,也在收紧审批的尺度。数名保荐代表人均表示,证监会已向他们明确表示,今年争取对“IPO材料的预披露适度提至初审会之前”的做法向社会征求意见,明年开始实施,而直接影响即是,审核过程中不再给发行人整改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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