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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深圳PE新规出台

发布日期:2011年11月07日 撰稿人:

  2011年10月12日深圳市政府金融办、市财委印发关于《深圳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资金申请操作规程》通知。

  规程所称的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资金是指从深圳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的用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资金。符合《规定》规定条件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以按照本规程的规定申请《规定》及《通知》中确定的各项发展资金。申请发展资金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具体内容还包括:任一年度内,同一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既符合投资于本市企业或者项目退出奖励,也符合企业所得及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奖励条件的,只能申请其中一项奖励,不得重复申请;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投资于本市企业或者项目退出后,按照合伙人缴纳所得税所形成地方财力的30%给予合伙人一次性奖励;股权投资基金或者其委托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只能由一方申请购房补贴或者租房补贴,购房补贴只能申请一次,租房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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