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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证监会:券商、PE、VC可开展公募基金 6月开闸

发布日期:2012年03月11日 撰稿人:

  中国证监会2月18日正式发布《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这也意味着公募基金行业正式向其他合格资产管理机构敞开大门,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以及股权投资机构等有望“尝鲜”。《暂行规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据悉,《暂行规定》对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提出了均须符合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具有3年以上证券资产管理经验,最近3年管理的证券类产品业绩良好;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健全,风险管理有效;最近3年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稳健;诚信合规,最近3年在监管部门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

  此外,证券公司通过其控股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基金管理业务、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等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均须符合《暂行规定》要求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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