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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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创PE母基金已募资90亿元 拟年底完成首期募集
发布日期:2012年05月11日 撰稿人: PE的股权投资发生浮盈,是各地税务局考虑对溢价征税的缘由。PE投资企业产生的溢价,可能将导致企业原股东承担巨额企业所得税,这一对“账面浮盈征税”的做法虽引起业内哗然,也还并未成为普遍操作实践,但在北京、山东等地,已有实例出现。 2012年1月24日,上海汉理前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下称汉理前景)在微博上首次概述了因PE投资而造成企业原股东被追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该微博称:“过节和北京来人聊天,发现北京税务局开始追缴PE投资企业因PE溢价投资而使公司创始人在账面上(注册资本)出现浮盈部分的所得税。” 随即有业内投资人回复这条微博证实,自己在北京的项目已经遇到了这种情况。两周前,山东某地亦出现实例,税务局因PE投资产生溢价,要求原股东就溢价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财新记者了解,在部分纳税金额较小的案例中,原股东已经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缴纳税款。随着PE、VC如火如荼的发展,对股权交易的税收问题变得日益复杂。税务局在股权投资相关税收上越来越谨慎细致,是必然的趋势。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在《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中,明确了企业在股权转让时确认收入并缴纳所得税,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同时明确:“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但PE溢价入资,对于税务局来说,既不明确属于上文中所规定的“股权转让”,其产生的溢价又过高,协议安排复杂,个别案例中也确有涉及利益输送、避税等嫌疑,从而成为一个难题。目前,税务局对此并无明确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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